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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 第4條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委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農地出租,其租賃契約應達三年以上,且承租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已依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承租農地。 二、農業經營規模已達附件一所定基準,且承租農地時未滿六十五歲。 前項承租人不得為農地所有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第一項第二款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農業經營規模仍符合規定者,得申請續租,不受第一項第二款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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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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