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 第4條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委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農地出租,其租賃契約應達三年以上,且承租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已依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承租農地。 二、農業經營規模已達附件一所定基準,且承租農地時未滿六十五歲。 前項承租人不得為農地所有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第一項第二款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農業經營規模仍符合規定者,得申請續租,不受第一項第二款年齡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