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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 第10條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農保審查辦法修正施行前,自耕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者,有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亦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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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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