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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第2條

被保險人之身心障礙種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睛。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或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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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