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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核發農民退休儲金時,應以農民決定請領之年限,作為其退休儲金計算基礎。 前項年限應以年為單位,並以整數計之。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再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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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