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 第23條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3條

第 三 章 農民退休基金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其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第27條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

「農民退休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22條農民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退休儲金專戶之農民退休儲金。二、基金運用之收益。三、其他收入。第24條農民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農民退休儲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第25條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第26條農民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
← 第22條看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