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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31條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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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