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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2條

為健全新設銀行業務經營,財政部依本標準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 範圍內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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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