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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第6條

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未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其發起人限 於農、漁會,並應認足全部發行股份。且新設銀行發起人中,屬於擬設置 總行所在地之同一縣 (省轄市) 或直轄市之農、漁會不得少於五家。 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不受前項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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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