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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指導農民及販運商,依前條標準辦理分級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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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