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