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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第6條

國產農產品有無受進口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農產品在特定期間內之進口數量、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及與國內生產量或消費量比較之相對數量,並考量與該項農產品有關之下列因素: 一、生產量。 二、庫存量。 三、產地價格。 四、生產成本。 五、市場占有率。 六、農民收益。 七、其他相關因素。 國產農業品有無受進口損害之虞之認定,除考慮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外,應同時考慮進口是否會繼續增加而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同時衡量該項農產品生產者是否將因不採取救助措施而受損害。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料,由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調查,供審議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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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