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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依設置主體及經費來源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由政府設置,並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 二、第二類:由政府設置,但不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 三、第三類:由業者捐助設置,其經費由業者籌集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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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