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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3條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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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