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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相關資料,除本法之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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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