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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9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認證契約、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驗證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契約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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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