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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39條

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具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之任用資格者,調任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 在同職等內調任高職級職務時,如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時,換敘同薪額之職級。 在同職等內調任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任用人員,仍敘原職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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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