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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43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會長核准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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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