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 第50條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50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之。 前項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 二、專案考績:各職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