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 第54條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54條

年終考績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