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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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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6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事證申請重行審議,並以一次為限。 農田水利會職員平時考核受記大功、大過之獎懲,不服前項重行審議之決定者,得於重行審議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再審議。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再審議事件,應設再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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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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