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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27條

會務委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 三、應於同次會議全部議案討論完畢後散會前提出。 四、全體會務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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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