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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3條

農田水利會應依事業區域內灌溉系統劃分區域,擬定各分區應遴派具會員 資格會務委員名額,併同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會務委員名額,於每屆任期 屆滿三個月前,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層報台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外 ;其餘農田水利會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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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