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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37條

農田水利會收到主管機關轉交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應於三十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前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農田水利會應重行核實連署人數,報由主管機關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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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