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得於候選人名冊公告後三日內,向農田水利會申請提供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員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 前項資料以電子檔方式提供,並以一次為限。 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僅供競選活動使用,且不得對外轉載、複製、流通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應於選舉結束後,確實將資料予以銷毀。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