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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以下簡稱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指會員於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按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或耕地租約證明文件所載所有或具有權利之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前項受益土地,為公同共有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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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