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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6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表揚之: 一、對農田水利業務能提供具體意見,經採行確具績效,對會員福祉、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二、發動會員及協助搶修重大災害,有具體事實且績效卓著者。 三、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對維護農田水利會權益有具體貢獻者。 四、其他對農田水利事業有特殊貢獻,事蹟具體,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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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