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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第16條

經遴派為會長後,發現或經檢舉查證確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遴派無效 ,並應重新遴派: 一、資格與本通則規定不合者。 二、有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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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