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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10條

參加會長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片。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份。 三、符合本通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通則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學經歷證件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委託書。 參選會長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登記無效: 一、所屬選舉區在二個以上農田水利會者,未自行擇一農田水利會登記,而同時登記二個以上農田水利會。 二、同時申請登記為會長及會務委員二種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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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