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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第2條

農田水利會依本通則第八條規定備具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任務。 五、會員。 六、會務委員會。 七、執行機構。 八、水利小組。 九、權責區分。 十、經費。 十一、營運。 十二、糾紛處理。 十三、附則。 前項組織章程之訂定或修正,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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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