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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第7條

農田水利會因應社會公益需求,得捐贈會有財產,其捐贈對象,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各農田水利會。 二、原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個人、公益法人團體或機關。 前項捐贈會有財產為現金、動產及不動產。現金以當年度收支決算有剩餘且非財產處分之自籌款為限;動產及不動產以閒置且無需繼續使用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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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