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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26條

水利小組會議,應討論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作計畫建議事項。 二、水利用地案件。 三、會員提議案件。 四、農田水利會、管理處、工作站及小組長交議事項。 五、水利小組任務有關事項。 六、第三十條第二項負擔經費之協調事項。 前項決議不得與會務委員會決議或工作計畫相牴觸。 第一項重要決議事項應報由工作站轉報農田水利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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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