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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32條

農田水利會每年應分區召開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或水利小組長、班長聯席會議二次,檢討年度工作計畫及小組任務執行情形。 前項聯席會議,得邀請會務委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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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