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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第2條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4條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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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