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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第26條

聯合會為促進農田水利會之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得設農田水利會互助合作 共同發展基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聯合會撥款。 二、會員出資。 三、其他出資、補助或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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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