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 第10條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第10條

農田水利會對未經申請同意擅自施工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勘查符合規定者,得同意補辦手續,除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徵收費用外,並加收應徵費用百分之二十。 二、經勘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屆期未拆除者,得代為拆除並由使用人負擔拆除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