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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核定之年度預算執行與辦理決算;有關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財務會計處理暫行措施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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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