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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各該使用規費: 一、申請人為設施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得免繳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費。 二、申請人於灌溉或排水受益地,為施設農業設施、農機通行使用或農舍申請使用之目的,而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架設橋涵,其長度在六公尺以下,得免繳第二條第二款規費。 三、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公立學校,因公共設施需要,或配合政府重大政策經專案許可,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得免繳第二條第二款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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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