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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10條

各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修復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算等作 業,應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各件修復工程除特殊原因報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並決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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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