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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該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逾期未換發者,原訓練及格證明失其效力: 一、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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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