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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課程包含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農藥相關法規。 二、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三、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 四、農藥使用技術。 前項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八小時,專業技術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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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