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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 第3條
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農藥工廠之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易清洗之材料,不得有局部積水現象。原體合成工場、液劑類加工場及產品具有腐蝕性者,地面應採用不浸透性材料。 二、廠內各工作場所之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 三、廠內各工作場所應間隔劃分,並應有充分之工作空間及採光、照明與通風設備。 四、工廠生產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須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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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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