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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8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既有農藥工廠,未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者,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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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