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9條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9條

農藥業者為執行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清除 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共同組織向參加業者收取費用之標準,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