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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農藥廢容器:指以塑膠、玻璃、金屬、紙、鋁箔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直接裝填成品農藥並經廢棄之容 器。 二、農藥製造業者:指經營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批發、輸出 及自用製造原料輸入之業者。 三、農藥輸入業者:指輸入成品農藥之業者。 四、成品農藥販賣業者:指經營成品農藥批發、零售之業者。 五、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農藥業者回收之農藥廢容器量與其在國內所銷 售之成品農藥容器量之百分比。 六、押金:指為回收農藥廢容器,預先收取並於回收後退回之費用。 七、回收清除費用或收入:指回收清除農藥廢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 收入。 八、處理費用或收入:指處理農藥廢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九、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之農藥廢容器地區性貯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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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