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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8條

農藥業者執行回收農藥廢容器,連續二年未達公告回收率,中央主管機關 得視農藥廢容器材質種類之回收狀況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農 藥業者擇一種以上材質採押金方式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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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