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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農藥業者),利用下列媒體或場所登載或宣播農藥廣告前,應將其文字、畫面或言詞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核准: 一、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影視。 二、廣播。 三、看板。 四、網路。 五、報紙、雜誌、日曆、月曆、傳單等刊物。 六、車輛(廂)廣告。 七、其他媒體、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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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