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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第3條

農藥標準規格如下: 一、農藥有效成分含量標準規格如附表二。 二、農藥其他成分、有害不純物之限量規格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 三、成品農藥理化檢驗標準規格如附表四。 四、成品農藥安定試驗標準規格如附表五。 五、成品農藥中屬農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定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應低於附表六所定檢測極限。 農藥因安全考量或性質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個別農藥標準規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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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