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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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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第3條
農藥標準規格如下: 一、農藥有效成分含量標準規格如附表二。 二、農藥其他成分、有害不純物之限量規格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 三、成品農藥理化檢驗標準規格如附表四。 四、成品農藥安定試驗標準規格如附表五。 五、成品農藥中屬農藥管理法
第七條
第二款所定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應低於附表六所定檢測極限。 農藥因安全考量或性質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個別農藥標準規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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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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