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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第5條

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檢驗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不合格部分以原樣品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應繳納檢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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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