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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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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