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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5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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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